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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呼唤分期付款买卖法

1999-11-05 来源:光明日报 乔新生 我有话说

为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势头,必须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刺激国内的需求。而要刺激国内的消费需求,应当尽快制定分期付款买卖法。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系统调整分期付款买卖行为的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但由于其条文过于简单,没有也不可能有关于分期付款的具体规定。我国的《合同法》是规范买卖行为的重要法律,但其中涉及分期付款买卖的条款十分简单,不仅没有为分期付款买卖作出定义,也没有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第二,在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区分不同主体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行为,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都适用同一规定,不利于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我国的《合同法》仅有对出卖人利益进行保护的条款,而没有对买受人利益给予保护的条款,所以,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也应当制定单独的分期付款买卖法。

第三,我国广泛开展的消费借贷活动也迫切需要制定分期付款买卖法。自从中央提出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后,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分期付款买卖消费信贷业务。如住房分期付款、家用电器消费分期付款、住房装修分期付款、拍卖房按揭贷款分期付款、大学生学费与生活费分期付款等一系列业务,有的还拟推出旅游、教育、农用物资和农机等消费信贷,为刺激国内需求贡献力量。但是,在这一系列分期付款消费信贷中,都是依据各个银行自行制定的规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些银行制定了很苛刻的分期付款买卖条件,使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因此,从规范分期付款买卖消费信贷业务、刺激分期付款消费买卖业务的发展来看,也应当制定分期付款买卖法。

第四,从分期付款自身的发展来看,也应当抓紧制定专门的分期付款买卖法。分期付款买卖已经从早期的买卖人之间的关系发展到目前的由金融机构参与的融资型的分期付款买卖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当事人已经不仅仅是买卖双方,而是加入了金融机构,买卖关系更趋复杂。目前,融资型的分期付款已经出现了三种形态:一是销售分期付款。它是由银行将买卖商品的价款贷给卖方,而卖方将其对买方的价金请求权让渡给银行作为担保,或将其保留所有权的权利让与银行作担保,或由银行将分期付款买卖的商品价款给卖方,然后将卖方对买方的价金请求权买进,买方只需依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分期向银行付款即可。二是顾客融资分期付款。它是银行将分期付款买卖商品的价款贷给买方,买方在获得银行的贷款证明之后,可凭此依据向卖方购买商品,卖方则凭借买方转交的贷款证明向银行索取分期付款买卖商品的全部价款,而银行则依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买方收取价款。三是销售与顾客混合型的融资分期付款买卖。在这种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卖人为了尽快成交,往往向银行作出承诺,双方共同为银行的债务人,或者买卖双方互为保证关系,如果银行不能按期收回贷款,银行可以直接向买方和卖方请求偿还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价款。与前两种不同的是,在这一种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卖双方互为信用关系。在这些越来越复杂的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十分特殊,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作出规定,很难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损害当事人一方利益的事件就可能发生。所以,为了适应分期付款买卖自身形式发展的需要,也应当抓紧制定分期付款买卖法。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我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宗旨。 制定分期付款买卖法的目的就是要刺激国内需求,规范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在兼顾银行和卖方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从地域上说,该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分期付款消费行为。从主体来看,该法适用于从事分期付款消费品买卖活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买卖双方和介入的金融机构。从内容上来看,该法可适用于住房、家电、装修、汽车、教育培训等消费行为。在目前情况下,可授权国务院依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确定分期付款商品的范围。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形式。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包括:①现款付款的商品价格,即标的物交付之际买方应支付的全部金额;②分期付款的价格,即买方第一次付款及以后应付价款及其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合计金额;③每次分期付款的金额;④分期付款的期数;⑤分期付款的到期日。

解除合同的限制。 卖方在买方已经连续两期未支付价款,并且到期未支付的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制。 卖方在解除合同时,向买方请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额,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无规定的,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但约定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标的物通常的使用费用。如果标的物有毁损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的限制。 因买方不履行义务而发生违约时,如果违约金额过高,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酌情降低。

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所有权归买受人。

法律规避的限制 。以分期付款买卖为目的而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适用本法。

卖方所有权保留权的行使。 卖方如果以其对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名,从买方取回该标的物的,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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